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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3064号

麦仲金与麦中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麦仲金,麦中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30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仲金,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丽群,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麦中智,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麦仲金诉被上诉人麦中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麦仲金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致他人遭受损失,取得利益与他人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虽然麦深有要求上诉人缴纳2000元活动筹款,但筹款由被上诉人收取,其也予以承认,该款被上诉人称全部用在“5.1”祭祖,但上述款项根本没有包含在祭祖赞助名单中,因此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将该款用于祭祖,而是自己私吞该款侵占了上诉人的钱财。本案应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双方符合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客体是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被上诉人收取了上诉人2000元后,没有把该款用于约定的活动中,却占为己有,已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财产利益。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麦中智未在法定上诉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麦仲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麦中智返还不当得利2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15日,麦仲金与其他麦氏兄弟在小榄永宁大观酒楼喝茶。在喝茶期间,麦仲金向麦深有认捐了2000元款项。之后,麦中智开具了以中山市小榄镇麦氏宗亲会(筹建专用章)为收款单位,麦中智为经收人,金额为2000元的收据给麦仲金。2016年2月26日,麦仲金以麦中智强行要其交纳了2000元活动筹款,但未通知其参加其他宗亲活动,所收取的款项属不当得利为由诉至原审法院。一审庭审中,麦中智辩称,宗亲活动指邀请外来的麦氏本地宗亲一起祭祖。上述款项均用于“5.1”祭祖。麦仲金称,其于“5.1”祭祖中另外捐助了3000元,涉案的2000元并未用于“5.1”祭祖,为此麦中智应退还上述款项。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取得利益;致他人遭受损失;取得利益与他人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麦仲金在庭审时变更了事实和理由,称麦仲华约其去大观酒楼喝茶,麦深有要求其交纳2000元活动费,但麦深有并未告知捐款的目的,亦没有通知其参加麦氏宗亲活动;除上述的捐款外,其另捐了3000元祭祖费用,并参加了祭祖活动。麦中智称为邀请外地的麦氏宗亲与本地麦氏宗亲一起祭祖,进行宗亲活动筹款,所筹款项均用于祭祖活动。从双方的陈述可知,麦中智并未从麦仲金的捐款中取得利益,故麦仲金的诉讼理由和事实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符,但驳回其诉讼请求,须以祭祖活动筹款引起的纠纷属民事纠纷为前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民事审判权的权能范围主要涉及:一是对象主体的范围(对象主体范围与当事人的国籍密切相关);二是对象客体的范围。本案的对象主体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对象客体。对象客体范围(即客观范围)的标准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即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是民事关系来确定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范围,凡属于符合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都可以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但是,民事生活领域存在多种社会关系,并非都适于由法律调整,例如社交、情感、友谊等关系,就既不适于也无必要由法律调整。因祭祖活动筹款不属民法的调整范围,亦即祭祖活动筹款不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关系,故有关由祭祖活动筹款引起的纠纷不属民事纠纷。因此,应驳回麦仲金的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麦仲金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同时提起的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虽然本案争议的款项为宗亲祭祖款项,但麦中智以经手人的身份向麦仲金开具了2000元的收据,麦仲金现起诉要求麦中智返还2000元,麦仲金提起本案诉讼是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以该祭祖活动的筹款属于社交、情感、友谊等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为由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26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麦仲金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岳文

审 判 员  赵伟光

代理

审判员  卢俊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钱绮丽第5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