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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2110号

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时文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时文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2110号

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11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霍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鑫,客服主管。

被告:时文亮。

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源物业)与被告时文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源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文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久源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时文亮支付2015-2016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678元。事实和理由:时文亮系河景东城小区X号楼X室业主,久源物业系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文亮于2013年1月3日领取X号楼X室钥匙。因时文亮购买的房产面积101.02平方米,政府部门核准的物业费标准为每月0.42元/平方米,按约定时文亮每年6月30日应提前预交下一年度物业费,但时文亮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9日一直再未缴纳物业费,至今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0.42元*面积*月数等于521.80元。(滞纳金按本金521.80元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月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按本金521.8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时文亮交清费用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据此,久源物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时文亮未答辩。本案久源物业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时文亮未到庭放弃当庭质证的权利。根据久源物业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9日,文登市绿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扬置业)与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以下简称久源物业文登分公司)签订文登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绿扬置业选聘久源物业文登分公司为绿扬·河景东城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5年,自2011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9日。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多层住宅为0.42元/月。业主应于开发商交房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开发商交房之日履行交纳义务。物业服务费应当从绿扬置业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收。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此后按一年交纳,具体时间为第二季度提前一个月。时文亮系绿扬·河景东城小区X号楼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5.74平方米,草厦子面积为13.03平方米。2013年1月3日,时文亮收房,并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绿扬置业与久源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业主临时规约的规定,接受久源物业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认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交费标准,愿意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庭审中,久源物业放弃滞纳金部分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久源物业文登分公司与绿扬置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合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自2011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9日。2013年1月3日,时文亮在接收房屋时签署了承诺书,承诺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认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交费标准,愿意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故时文亮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5.74平方米,一年的物业费应为85.74平方米×0.42元/月×12个月=432.1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时文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32.13元;

二、驳回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时文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