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6227号
原告:珠海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域蓝湾物业服务中心。经营场所: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299号金域蓝湾2栋1单元202(物业管理房)。
负责人:周媛。
委托代理人:曾和平,男,汉族,1991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麦洁媚,女,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域蓝湾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麦洁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域蓝湾物业服务中心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域蓝湾物业服务中心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域蓝湾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域蓝湾物业服务中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东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