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23421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众维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76号自编G07号。
法定代表人:马胜根。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公司)与被告广州众维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维药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好景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到庭参加了诉讼,众维药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好景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众维药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判令众维药业公司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3.判令众维药业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8000元;4.判令众维药业公司负担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经营的摄影作品获得收益。我公司发现,众维药业公司在其管理的网站上,使用了一幅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上述使用未经我公司许可,亦未向我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已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故我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众维药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1993年6月10日,美好景象公司与路毅签署《委托创作协议》,约定美好景象公司委托路毅作为其摄影师,路毅为履行合同创作完成的摄影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品著作权归美好景象公司所有,每次拍摄完成后,双方另行签订《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确认委托创作作品的具体内容。2012年8月26日,美好景象公司与路毅签订《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确定2009年8月13日拍摄的编号为cpmh-14684号的摄影作品系由美好景象公司委托路毅拍摄,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属美好景象公司。同时,美好景象公司所经营的域名为viewstock.com的网站上展示有上述摄影作品,该网站底部有“美好景象公司对本网站所有图片拥有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的声明内容。域名为zwyy.com.cn的网站为众维药业公司所经营,2015年7月30日,在该网站“综合园地”栏目下,题为《当心十种危险生活方式》的文章中,使用编号为cpmh-14684号的摄影作品作为配图。上述使用行为,未经美好景象公司许可,亦未向美好景象公司支付使用费。美好景象公司对众维药业公司使用上述摄影作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支出公证费1000元。同时,为本案维权美好景象公司支出律师费1000元。以上事实,有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委托创作协议、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针对涉案摄影作品,美好景象公司提交了《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同时其经营的网站上对该作品进行了展示并声明版权,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据此认定美好景象公司系编号cpmh-14684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众维药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上述使用行为,并未取得美好景象公司许可,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美好景象公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众维药业公司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美好景象公司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美好景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数额以及众维药业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将根据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众维药业公司的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限额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美好景象公司所主张支出的1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系为制止侵权行为作出。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对于美好景象公司所主张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确定采取何种民事责任方式,应当综合侵权事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适用。美好景象公司系图片公司,通过经营摄影作品获得收入。根据美好景象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的特点、经营目的,通过责令众维药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美好景象公司损失的民事责任方式,已经可以达到制止侵权行为并对美好景象公司损失予以救济的目的,因而对其主张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情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众维药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众维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域名为zwyy.com.cn的网站上使用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cpmh-14684的摄影作品;
二、被告广州众维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五百元整;
三、被告广州众维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一千五百元整;
四、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众维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崔树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