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4民特346号

费海涛与李泽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费海涛,李泽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346号

申请人:费海涛。

申请人:李泽华,1970年6月7日。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申请人李泽华、费海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泽华、费海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费海涛于2016年9月1日前赔偿李泽华误工费、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共计780元整;医药费(凭票,已支付);

二、双方言明无其他争议,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加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余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