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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1506号

王志强与赵联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志强,赵联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506号

原告:王志强,女,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赵联勇,男,194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王志强与被告赵联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王志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新娜

审 判 员  董永杰

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遍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