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506号
原告:王志强,女,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赵联勇,男,194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王志强与被告赵联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王志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新娜
审 判 员 董永杰
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遍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