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5民初2171号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171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超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罗建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