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297号
原告:冉小林,男,1995年8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郑洪全,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琴(被告郑洪全之妻),女,1986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叶茂云,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公司所在地:会理县。
法定代表人:余吟红,该公司负责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欣,该公司职工。
原告冉小林与被告郑洪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2016年9月1日,原告方在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冉小林负担。
审判员 臧 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国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