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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1297号

冉小林与郑洪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冉小林,郑洪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297号

原告:冉小林,男,1995年8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郑洪全,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琴(被告郑洪全之妻),女,1986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叶茂云,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公司所在地:会理县。

法定代表人:余吟红,该公司负责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欣,该公司职工。

原告冉小林与被告郑洪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2016年9月1日,原告方在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冉小林负担。

审判员 臧 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国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