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于慧英,女,193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张颖,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张旭,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金都小区B座1-2101室。公民身份号码:130983198709120014。
被执行人:黎霞,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博杰华城15-2-601室。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640811654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慧英与被执行人张颖、张旭、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983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洪军
审 判 员 董传刚
代理
审判员 王安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世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