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331号原告李某甲,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李某乙,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与被告在民政局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3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判员 张度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