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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民初1331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331号原告李某甲,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李某乙,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与被告在民政局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3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判员  张度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