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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388号

刘海涛、张占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海涛,张占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男,1983年4月6日出生,住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张占友,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献县,。本院在执行刘海涛申请执行张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民终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书,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民终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杰执行员 :魏建忠执行员 :刘奎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荀金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