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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684号

梁经纬申请执行咸阳德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经纬,咸阳德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684号申请执行人梁经纬,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被执行人咸阳德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周彦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权利人梁经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渭劳人仲案字(2016)第49号裁决书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咸阳德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梁经纬各项费用共计41083.34元,交纳执行费516元,咸阳德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梁经纬支付3003.84元,剩余38595.5元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德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9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史雪红

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吴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