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8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余力,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昌县科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黄奇涵,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奇涵。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新昌县科能物资有限公司、黄奇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新商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8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华
审判员 陈金永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姚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