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872号原告吴风琴,女,1955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李苍严,男,汉族。被告李开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风琴诉被告李苍严、李开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风琴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苍严、李开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风琴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风琴撤回对被告李苍严、李开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35元,由原告吴风琴负担。
审 判 员 陈相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
书记员 孙雪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