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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民初872号

吴风琴与李苍严、李开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风琴,李苍严,李开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872号原告吴风琴,女,1955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李苍严,男,汉族。被告李开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风琴诉被告李苍严、李开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风琴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苍严、李开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风琴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风琴撤回对被告李苍严、李开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35元,由原告吴风琴负担。

审 判 员 陈相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

书记员 孙雪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