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126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2月5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国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祁红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