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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民初1262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126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2月5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国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祁红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