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02刑初310号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甲,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6)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骆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河源市源城区盲塘小区二楼出租屋利用手机通过微信建立群名称为“海贼夺宝”和“中国好声音”的赌博群,设立赌博规则,通过猜微信红包尾数赌赔率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骆某甲将微信好友杨某某、骆某乙、吴某某等人拉到两个微信群,每天设赌并接受微信群里参赌人员的投注,至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骆某甲共接收微信群参赌人员赌博投注金额累计116990.12元。2016年5月24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骆某甲。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2、证人杨某某、骆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微信截图、微信红包交易流水截图、户籍资料;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骆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骆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河源市源城区盲塘小区二楼出租屋,利用手机通过微信建立群名称为“海贼夺宝”和“中国好声音”的赌博群,设立赌博规则,并通过猜微信红包尾数赌赔率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骆某甲将微信好友杨某某、骆某乙、吴某某等人拉到两个微信群,每天设赌并接受微信群里参赌人员的投注。至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骆某甲共接收微信群参赌人员赌博投注金额累计116990.12元。2016年5月24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河源市源城区盲塘小区二楼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骆某甲。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证人杨某某、骆某乙、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微信截图、微信红包交易流水截图、户籍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骆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骆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骆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骆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二、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邝 莉
审 判 员 廖远通
人民陪审员 刘雄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