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娄季荣。被执行人畅宣字。娄季荣与畅宣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2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畅宣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娄季荣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一、经查无房产信息、二、经查无车辆信息、三经查无股份信息、四、经查无存款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畅宣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娄季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畅宣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娄季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李立伟
审判员 乔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孙华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