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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特369号

明某某,明某与曾某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明某,明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特369号申请人明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明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程安杰,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曾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代理人明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明某、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母亲曾某某,患脑梗多年,留下后遗症,并同时患有高血压、老年性脑病、老年性肺气肿等多种疾病,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需要人24小时照顾护理,长期由二女儿明某照顾,现被申请人正在宏仁医院住院治疗,仍由明某夫妇在照顾护理。鉴于被申请人目前的状况,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曾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明某同意宣告被申请人曾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曾某某与明再成(已故)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子女明某、明某某、明某、明幸琼、明淑容。被申请人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近年来因脑梗塞后遗症、老年性脑病、高血压等疾病多次入院治疗。2016年8月7日,被申请人再次被送往重庆宏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证明书显示,患者因“失语伴纳差1天”于2016年8月7日入院,目前病情较重,呈昏睡状态,随时可因继续加重出现死亡,需家属24小时照料,并需大量治疗费用。被申请人的五个子女均认为被申请人目前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2016年8月10日,申请人明某、明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曾某某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近年来因脑梗塞后遗症、老年性脑病、高血压等疾病多次入院治疗。2016年8月7日,被申请人再次被送往重庆宏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证明书显示,患者因“失语伴纳差1天”于2016年8月7日入院,目前病情较重,呈昏睡状态,随时可因继续加重出现死亡,需家属24小时照料,并需大量治疗费用。同时,被申请人的五个子女均认为曾某某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明某、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曾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