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03民初1306号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慧林、胡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慧林,胡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1306号

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涌,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泉,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职员。

被告:李慧林。

被告:胡涛。

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慧林、胡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张金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万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