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1306号
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涌,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泉,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职员。
被告:李慧林。
被告:胡涛。
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慧林、胡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张金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万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