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300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秀艳,女,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王令军,汉族,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于华春,男,汉族,现住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秀艳、王令军、于华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05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7年6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军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