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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执字第3008-1号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秀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秀艳,王令军,于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300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秀艳,女,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王令军,汉族,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于华春,男,汉族,现住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秀艳、王令军、于华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05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7年6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军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