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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290号

周景财与刘丽瑶、王文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景财,刘丽瑶,王文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周景财,男,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刘丽瑶,女,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文双,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周景财与被执行人刘丽瑶、王文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土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绿民二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孙晓博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房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