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3007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佳琳,董事长。被告彭海云,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被告王莉娟,女,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海云、王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238元,由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芸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