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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4326号

王代新、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代新,唐建军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4326号申请执行人王代新,男,195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唐建军,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王代新与被执行人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0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8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建发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厦门唐宇环保科技工程服务有限公司95%的股权、唐宇(厦门)环保厨房公司10%的股权、唐宇(厦门)餐饮经营管理公司80%的股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43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代理

审判员  辛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