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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87号

李福兰、李兴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福兰,李兴良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李福兰,女,1960年5月3日出生,现住江西省会昌县。

被执行人:李兴良,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李福兰与李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兴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春来

代理

审判员  赖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裕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扬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