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5887号
申请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号仁恒置地广场字楼19层1903、19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霞,女,1985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XXXXXX,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男,1985年12月9日,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XXXXXX,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吕素英,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XXXXXX。
被
申请人:吕小东,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XXXXXX。
被
申请人:周子熙,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XXXXXX,住四川省井研县XXXXXX。
被
申请人:周少斌,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XXXXXX,住四川省井研县XXXXXX。
被
申请人:乐山市尔爽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城北纺织工业集中园。
法定代表人:吕素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12F、13F。负责人李小安。申请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吕素英、吕小东、周子熙、周少斌、乐山市尔爽时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22500元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周子熙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XXXXXX,权证号:XXXXXX。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子熙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XXXXXX房屋产权(XXXXXX,保全金额122500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费1133元,由申请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缴(待本案审结时处理)。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真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