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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718号之二

色登丹巴与刘艳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色登丹巴,刘艳君,赵国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718号之二申请人色登丹巴,男,1954年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干部,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艳君,女,1968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赵国斌,男,196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4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艳君在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有存款(账号xx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艳君在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存款(账号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延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