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魏承燕。被执行人阳朔富康医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法定代表人管玉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承燕与被执行人阳朔富康医院社会保险争议一案,阳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朔劳仲案字(2014)27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且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5)阳执字第6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阳朔富康医院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朔富康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管玉送另案交纳的案款存入本院账户,按照法律规定,可优先支付本案案款。现被执行人阳朔富康医院已履行完毕全部交款义务(即给付案款16169.8元及执行费142元)。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阳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朔劳仲案字(2014)2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兆海
审判员 徐 磊
审判员 彭鹏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陆海波第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