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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826号

葛素兰、张观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素兰,张观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葛素兰,女,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张观峰,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葛素兰与被执行人张观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观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观峰采取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8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陈朝阳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

书记员  叶宁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