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759号原告辛某某,女,汉族。被告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夏世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水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