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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3003-6号

姜世庚、姜世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世庚,姜世安,郑帮珍,姜政,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003-6号

申请执行人:姜世庚(曾用名姜世根),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姜世安,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郑帮珍,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姜政,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宁阳西路47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7756892-5。

法定代表人:姜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依据(2015)包执字第03003-1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政所有的名下的滨湖世纪城观湖苑19-901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768**)房屋。现因该房屋已被拍卖成交,需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政所有的名下的滨湖世纪城观湖苑19-901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768**)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仇雪霞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阚 伟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9月1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盛利、仇雪霞、汪民军汇报人:盛利记录人:阚伟盛: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依据(2015)包执字第03003-1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政所有的名下的滨湖世纪城观湖苑19-901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768**)房屋。现因该房屋已被拍卖成交,需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政所有的名下的滨湖世纪城观湖苑19-901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768**)房屋的查封。仇:既然该房屋已拍卖成交,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汪: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合议庭评议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政所有的名下的滨湖世纪城观湖苑19-901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768**)房屋的查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