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1民初6877号
原告:吴某,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冯某,男,199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谢某,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男,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冯某、谢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朱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董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