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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449号

申请人延安市神州(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延安市神州(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李文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神州(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行政村。法定代表人牛春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盼,男,汉族,1990年12月9日出生,驾驶员,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枣园村**号。被执行人李文虎,又名李翔,男,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麻洞川乡岳屯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9********。延安市神州(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文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8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文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神州公司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文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虎支付申请执行人神州公司5000元;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文虎自动履行案件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神州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盼已全部领取,同时表示放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文虎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郭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