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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1388号

杨槐亮与童XX、安徽省泾县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槐亮,童XX,安徽省泾县客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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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388号

原告:杨槐亮,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向,男,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童XX,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安徽省泾县客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蒋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住所��安徽省泾县红星广场门面房27#、28#、29#。

主要

负责人:左世鑫,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女,该支公司员工。

原告杨槐亮与被告童XX、安徽省泾县客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槐亮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童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槐亮申请撤回对被告童XX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槐亮撤回对被告童XX的起诉。

审判员  潘玲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余艳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