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3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滕州市。负责人王玉栋,行长。被告刘广宇,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孟凡敏,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刘尚浩,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刘广宇、孟凡敏、刘尚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广宇、孟凡敏、刘尚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马真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顾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