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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民初203号

原告白忠礼与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白忠礼,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民初203号原告白忠礼,男。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忠礼与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忠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6.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曹   焕   龙

人民陪审员 张健

人民陪审员高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