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郇玉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陈健,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魏军国,山丹县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掖市山丹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健、魏军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案件款56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健、魏军国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健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陈健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56000元,已偿付9000元,下剩47000元,自2016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偿付1500元,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
二、被执行人魏军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陈健承担案件受理费625元、申请执行费740元,限于2016年12月30日前交纳。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多民
审判员 韩丽敏
审判员 花剑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毛亚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