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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民初556号

施明周、张卯香等与田明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施明周,张卯香,田明新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556号原告施明周,男,生于1971年6月13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原告张卯香,女,生于1975年12月5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原告施明周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远菊,来凤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明新,男,生于1989年6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受理原告施明周、张卯香诉被告田明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邓青桥

审 判 员  袁志平

人民陪审员  徐中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