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556号原告施明周,男,生于1971年6月13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原告张卯香,女,生于1975年12月5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原告施明周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远菊,来凤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明新,男,生于1989年6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受理原告施明周、张卯香诉被告田明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邓青桥
审 判 员 袁志平
人民陪审员 徐中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