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918号原告陈俊铎,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韩伟,男,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魏荣刚,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魏荣光,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受理原告陈俊铎、韩伟与被告魏荣刚、魏荣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俊铎、韩伟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铎、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俊铎、韩伟承担。
审判员 岳孟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郑庆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