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663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宝。被执行人沈坤林。申请执行人杨春宝与被执行人沈坤林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桐梧经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办理过户房屋手续。本院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66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周智伟
审 判 员 金 叶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
书记员 范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