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8019号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B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任鸿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温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