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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5624号

王川申请璧山区璧城骏宇粮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川,璧山区璧城骏宇粮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5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川。委托代理人田贵伟,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璧山区璧城骏宇粮行。经营者(负责人)赖传芬。委托代理人李阳炳,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川因与被上诉人璧山区璧城骏宇粮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川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瑜

审 判 员  赖生友

代理

审判员  闫信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董昫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