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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1534号

原告赵瑞元与被告孙至旭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赵瑞元,孙至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1534号

原告:赵瑞元,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孙至旭,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赵瑞元与被告孙至旭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昌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桐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