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1民初1218号原告黄全顺,男,回族,1950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原告黄全香,女,回族,1955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时文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尚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黄全顺、黄全香诉被告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田 伟
审 判 员 吕 敬
人民陪审员 张晓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苑 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