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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1民初1218号

黄全顺、黄全香等与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黄全顺,黄全香,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1民初1218号原告黄全顺,男,回族,1950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原告黄全香,女,回族,1955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时文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尚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黄全顺、黄全香诉被告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田 伟

审 判 员  吕 敬

人民陪审员  张晓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苑 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