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715号之一
原告:刘建峰,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巩义市。
被告:张松超,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峰诉被告张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宋大海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诗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