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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715号之一

刘建峰与张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建峰,张松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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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715号之一

原告:刘建峰,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巩义市。

被告:张松超,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峰诉被告张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宋大海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诗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