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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7执479号

柳雪梅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雪梅,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7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柳雪梅,女,汉族,系个工商体户,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系该公司董事长。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柳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巴民一终字第0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要求由河北省廊坊市执行,我院将该案移交河北省廊坊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巴民一终字第01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艾尼瓦尔执行员 陈 玉 庆执行员 达  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