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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7执195号之二

蒋文秀申请执行苏桂学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5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文秀,苏桂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1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文秀,女。被执行人苏桂学,男。本院在执行蒋文秀申请执行苏桂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7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苏桂学赔偿蒋文秀经济损失9234.72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2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法院(2016)云2327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泽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