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1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文秀,女。被执行人苏桂学,男。本院在执行蒋文秀申请执行苏桂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7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苏桂学赔偿蒋文秀经济损失9234.72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2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法院(2016)云2327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泽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