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2925号原告王华,女,汉族,1964年7月1日生。被告王琦,女,汉族,1964年3月3日生。被告李世和,男,汉族,1945年12月15日生。
原告王华诉被告王琦、李世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王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亚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段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