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2民初2925号

原告王华诉被告王琦、李世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华,王琦,李世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2925号原告王华,女,汉族,1964年7月1日生。被告王琦,女,汉族,1964年3月3日生。被告李世和,男,汉族,1945年12月15日生。

原告王华诉被告王琦、李世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王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亚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段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