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艳平,女,1977年9月3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李文倩,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顾涛(系被告李文倩之夫),男,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顾涛,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马艳平与被执行李文倩、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顾涛、李文倩涉及法院案件较多,暂无偿还能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因案件履行期限较长,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怀智
审判员 何永孝
审判员 戴岩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