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7393号原告胡景华,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倩飞,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骐盛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开来路东段与金穗路交叉路南。法定代表人薛红花。被告翟丽娜,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明,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景华与被告河南骐盛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翟丽娜、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景华负担。
审 判 长 梁 珍
代理
审判员 常美林
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