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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7393号

胡景华与河南骐盛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翟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景华,河南骐盛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翟丽娜,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7393号原告胡景华,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倩飞,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骐盛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开来路东段与金穗路交叉路南。法定代表人薛红花。被告翟丽娜,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明,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景华与被告河南骐盛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翟丽娜、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景华负担。

审 判 长  梁 珍

代理

审判员  常美林

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