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孙增林,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王润鸿,吉林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生,现住榆树市。本院受理原告孙增林诉被告杨文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增林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增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立勋
代理
审判员 曹玉艳
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