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1157号

孙增林与杨文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增林,杨文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孙增林,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王润鸿,吉林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生,现住榆树市。本院受理原告孙增林诉被告杨文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增林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增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立勋

代理

审判员  曹玉艳

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艳红 微信公众号“”